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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行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闫林河与永宁县公安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林河,永宁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p t ” > 行 政 裁 定 书(2017)宁0106行初80号原告闫林河,男,1974年9月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双龙镇。委托代理人周凯北,内蒙古北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永宁县公安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县城杨和南街。法定代表人郑振杰,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少飞,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林河诉被告永宁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闫林河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完毕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永宁县公安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林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林河负担,另一半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李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伍小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