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刘卫华、张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卫华,张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202号申请执行人:刘卫华,女,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区。被执行人:张立,女,汉族,冀州区人。本院在执行刘卫华与张立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 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