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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刘卫华、张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卫华,张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202号申请执行人:刘卫华,女,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区。被执行人:张立,女,汉族,冀州区人。本院在执行刘卫华与张立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 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