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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计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计峰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刑初403号被告人张计峰,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中共党员,河南省滑县人,住滑县,无前科。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7)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计峰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天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计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计峰在滑县老庙乡北小寨村经营一家名为滑县超达牛肉罐头食品厂。2016年6月份,被告人张计峰购买了一批无肉类检疫证明的生肉共计3300余斤。张计峰将所购肉掺杂牛肉或单独进行加工,以印有“老庙牛肉”的标志软包装成品进行销售。被告人张计峰将2016年8月6日生产的4800袋(每袋275克)“老庙牛肉”以每袋8元的价格销售给了商丘市睢县的吴礼勇,将2016年8月12日生产的1200袋(每袋200克)“老庙牛肉”以每袋8元的价格销售给了长垣县的王哲斌,经河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上述已经销售的“老庙牛肉”均检测出猪源性成分,未检测出牛源性成分。另外在张计峰厂区内查获2016年7月7日生产的1000袋“老庙牛肉”尚未销售,经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测,上述未销售产品检测出猪源性成分、牛源性成分。另查明,本案所涉掺杂、掺假“老庙牛肉”销往长垣的已全部召回,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人张计峰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进行扣押并全部销毁。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计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计峰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鉴定意见: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两份,河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滑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一份;3、证人王哲斌、张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计峰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情况说明一份,现场照片;5滑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对本案涉案不合格产品进行销毁现场照片2副,河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测报告一份。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计峰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计峰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案发后主动召回部分销往外地的伪劣产品,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计峰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被告人张计峰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生产、销售食品活动。(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郭选让审判员  徐振坤审判员  程志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玉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