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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02民初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802民初1309号原告:胡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某,平凉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原告胡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0000元,利息204000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4月18日,此后利息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1月17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借原告现金3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同年4月17日,双方约定月息为3分,被告将利息清偿至2014年6月17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6年11月15日出具承诺书一份,愿于同年12月15日处理欠款事宜。但经原告催要,至今无果。现原告依法起诉,诉请同前。被告李某未到庭,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月17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借原告现金300000元,期限3个月,2013年4月17日到期,双方约定月息为3分。原告实际交付被告现金291000元,预先扣除一个月利息9000元。随后,被告将利息清偿至2014年6月17日,此后的利息再未清偿。2016年11月15日,原、被告就借款利息清算后形成一双方签字认可的利息计算清单。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承诺:于2016年12月15日处理欠款事宜。但至今未予处理,遂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李某借胡某30万元利息计算清单及承诺书,以及中国银行转账记录等在卷佐证,经当庭质证,本院审查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本案原告预先扣除了利息,故出借的本金应为291000元。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分计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其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清偿原告胡某现金人民币291000元,利息197880元(2014.6.18-2017.4.18.之后的利息仍按年利率24%计算,直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40元,减半收取4420元,原告承担133元,被告李某承担428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铁永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 涛书 记 员 石银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