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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2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孙绍林与牡丹江市洪达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绍林,牡丹江市洪达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2民初766号原告:孙绍林,男,197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牡丹江市洪达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法定代表人:贾万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彤利,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告孙绍林与被告牡丹江市洪达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孙绍林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绍林以继续搜集证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绍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绍林负担。审判员  陈慧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