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2民初6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崔刘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刘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6408号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凯旋路***号。统一社会代码91411400555736919A。被告:崔刘涛,男,汉族,1984年2月15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夏邑县。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刘涛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孝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