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祥符支行与刘建楼、冯真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祥符支行,刘建楼,冯真菊,侯秋成,冯够,李洪军,牛红利,陈留郁,李艳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12民初74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祥符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711298771P。营业场所开封市祥符区城关镇县府西街5号。负责人白本昌,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范学勤,该单位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建楼,男,汉族,1971年12月11日生,住开封市祥符区。被告冯真菊,女,汉族,1970年3月10日生,住址同上。被告侯秋成,男,汉族,1968年8月15日生,住址同上。被告冯够,女,汉族,1964年11月27日生,住开封市祥符区。被告李洪军,男,汉族,1975年4月15日生,住开封市祥符区。被告牛红利,女,汉族,1076年10月24日生,住开封市祥符区。被告陈留郁,男,汉族,1972年3月18日生,住开封市祥符区。被告李艳丽,女,汉族,1969年6月26日生,住开封市祥符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建楼、冯真菊、侯秋成、冯够、李洪军、牛红利、李艳丽、陈留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祥符支行撤回对被告刘建楼、冯真菊、侯秋成、冯够、李洪军、牛红利、李艳丽、陈留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祥符支行负担。审 判 长 何晓梅审 判 员 王秀琴代理审判员 贾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欣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