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2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袭普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袭普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560号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团结路。法定代表人高永峰。诉讼代理人王玮,律师。被告袭普家,地址: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本院在审理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袭普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宫英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