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4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饶六明与廖良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六明,廖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4520号申请执行人:饶六明,男,汉族,1962年8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廖良龙,男,汉族,1970年9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湘市。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国 安执行员 余 美 娟执行员 彭 标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黄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