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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8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曾舒培与邹晓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舒培,邹晓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18582号原告曾舒培,男,汉族,1977年03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xx,委托代理人张莉红,系原告妻子。被告邹晓冬,男,汉族,1976年11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x,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罚金共计人民币179750元:本金150000元,利息17000元、违约罚金127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未归还属实。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邹晓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曾舒培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及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20日期间的利息人民币17000元;二、驳回原告曾舒培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48元,由被告负担,该款项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苑广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楚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