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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5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高燕燕与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燕燕,王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5484号原告:高燕燕,女,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王艳,女,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高燕燕与被告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高燕燕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高燕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燕燕撤诉。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高燕燕负担。审 判 员  许伟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沈亚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