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4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支远与周后飞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支远,周后飞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4629号原告:朱支远,男,193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陈正军,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后飞,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支远为与被告周后飞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支远负担。审 判 员 郏笑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洁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