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执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唐小梅冯中顺与吴建兵邱明坤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中顺,唐小梅,吴建兵,邱明坤,杨伦荣,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5执848号申请人冯中顺,男,生于1973年12月2日,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申请人唐小梅,女,生于1974年5月23日,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被执行人吴建兵,男,生于1974年3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执行人邱明坤,男,生于1978年2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执行人杨伦荣,男,生于1966年10月8日,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被执行人蒋平,男,生于1968年10月28日,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执行冯中顺、唐小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建兵、邱明坤、杨伦荣、蒋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228民初43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我院依法四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渝0155执84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 锋审 判 员 曾永雄代理审判员 田启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彧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