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石洲支行与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石洲支行,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民初17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石洲支行,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兴隆街41号。负责人:梁慧生,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探照,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凤凤,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清河西路18号联盛商务酒店8楼。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石洲支行因与被告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石洲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石洲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薛鑫斌审判员 穆沛华审判员 李智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雅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