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1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代文江、王建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文江,王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31执189号申请执行人代文江,男,汉族,1973年5月17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被执行人王建林,男,汉族,1984年2月18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申请执行人代文江申请被执行人王建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鸡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鸡民初字第4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代文江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鸡民初字第4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静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志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