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2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邓敬新、周寿洪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敬新,周寿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100号申请执行人邓敬新,女,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被执行人周寿洪,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敬新与被执行人周寿洪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一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喜成审判员 黄振锋审判员 沈海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