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1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跃虎与张怀珠、张怀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跃虎,张怀珠,张怀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1民初216号原告:王跃虎,农民。被告:张怀珠(曾用名张怀柱),农民。被告:张怀忠,农民。原告王跃虎与被告张怀珠、张怀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跃虎、被告张怀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怀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跃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186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均是西社村村民。2016年2月,被告张怀珠因在地里点火,将原告地里的梨树烧毁。2016年2月28日,在被告亲友的见证下,双方经协商,签订了协议书,主要内容为被告张怀珠补偿原告45000元,分三次付清,每次15000元,分别在2017年、2018年、2019年春节前给付,梨树地种植收入归被告张怀珠所有,被告张怀珠如果没有补偿能力,由被告张怀忠承担。但协议签订后不久,被告就以无钱为由,明确表示不予履行,原告只好雇佣他人进行管理种植,为此诉讼。被告张怀珠辩称,我在原告的梨树地旁边种有三、四分地玉米。2016年农历正月17日,我在地里点了树叶,我认为一时着不完,就回家办了个事儿,结果把点树叶这回事给忘了。第二天,原告到我家侧面问,是不是我在原告梨树旁点火来?我说我点火来,但是不是我点着原告的梨树,不清楚。没隔几天,赶上浇地,我就给原告浇了地。浇地之前,原告在我兄弟家问我要赔偿费15000元,并养护三年梨树,当时并没有具体说明是三年赔偿15000元,还是一年15000元,我就答应了赔偿。又过了几天,不知是谁叫的中间人,给我们达了协议,但是我并不知道协议的内容,我侄子王维刚、外甥高建康在时,我答应是一年5000元,三年15000元。协议之后,我就每天给原告养护梨树,一直养护到2016年6月27日上午10点,原告到了地里告我说,不用我养护梨树了,从此我就没有再给原告养护梨树。原告说我违约不养护梨树,不是事实,原告起诉称“我叫中间人处理这一事情”也不是事实,实际上我并没有叫过任何一个中间人。对于原告的要求,我达不到。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张怀珠是同村,地邻关系。2016年农历正月17日,被告张怀珠在其经营的耕地清理杂草、树叶过程中,将杂草、树叶点燃后,便回家忙其它事。结果火势蔓延至原告经营的约十余亩梨树地,致使原告的梨树受损。2016年2月28日,原告与被告张怀珠经张怀忠(张怀珠的弟弟)、张怀明(张怀珠的弟弟)、高建康(张怀珠的外甥)、王吉庆、王维刚(张怀珠的侄子)说合,书人高恩执笔,签订了协议书。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因乙方(被告张怀珠)点火蔓延到甲方(原告)梨树地,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经协商乙方补偿甲乙肆万伍千元,分三次付清,每次壹万伍千元,分别在2017年、2018年、2019年春节前给付;乙方如果没有补偿能力,由张怀忠(被告)承担,到期如数补偿。”同时还约定被告张怀珠给原告养护三年梨树,梨树地种植收入归被告张怀珠。协议签订后,被告张怀珠便开始给原告养护梨树。2016年6月,原告认为被告张怀珠管理不到位,没有打农药且地里长满草,从此被告张怀珠不再给原告管理梨树。2017年春节前,被告张怀珠及被告张怀忠均未按照协议履行补偿义务,为此形成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张怀珠在田间点燃杂草、树叶后,未尽到管理职责,以致火势蔓延至原告的梨树地,致使原告的梨树受损,事实清楚;基于上述损害事实的发生,双方经人说合签订了补偿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认定有效;二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第一次(2017春节前)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依法应继续履行。关于原告所主张的梨树的养护费用举证不力,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主张的第一次(2017年春节前)的补偿款1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第二次(2018年春节前)、第三次(2019年春节前)的补偿款,待履行期限界满后,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怀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王跃虎梨树损失15000元,被告王怀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王跃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7元,由被告张怀珠负担347元,原告王跃虎负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双德全人民陪审员 郭建峰人民陪审员 潘玉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孟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