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201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党政文诉被告四川中通环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中通矿业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政文,四川中通环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中通矿业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201民初124号原告:党政文,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现住新疆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大河镇旧户西村。被告:四川中通环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鱼凫路122号。法定代表人:魏书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新疆中通矿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南湖北路南湖大厦2-1101。法定代表人:杨成军,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政文诉被告四川中通环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中通矿业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政文于2017年7月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政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政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元,由原告党政文承担。审判员 白 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毕萨热阿·阿肯霍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