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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绍兴市威博新材有限公司、绍兴月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绍兴市威博新材有限公司,绍兴月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财保35号申请人:绍兴市威博新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新区越东路。被申请人:绍兴月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东湖镇前赵村工业园区。申请人绍兴市威博新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绍兴月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绍兴市威博新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绍兴月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董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