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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刑更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罪犯童红亮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童红亮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刑更138号罪犯童红亮,男,199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现在湖南省东安监狱服刑。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娄星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童红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娄中刑二终字第1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1月2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紫林依法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指派李京儒作为刑罚执行机关代表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童红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在审理过程中,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以该犯系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未满三年,不符合减刑条件为由,申请撤回对该犯的减刑案卷。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撤卷函证明。本院认为,执行机关的撤卷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回对罪犯童红亮的减刑案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江云审 判 员  秦 慧审 判 员  胡明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汪亮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