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1行审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卓资县国土资源局与赵海忠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卓资县国土资源局,赵海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卓资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921行审8号申请执行人卓资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XX,局长。被执行人赵海忠,男,195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申请执行人卓资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卓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卓资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26日,对被执行人赵海忠作出卓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被执行人赵海忠因违法占用土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土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720元,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赵海忠拒不履行,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和起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现场勘查笔录,对赵海忠的询问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现申请执行人卓资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卓资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卓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有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决定的义务,又不申请复议和起诉,申请执行人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了催告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卓资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卓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行政行为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俊峰审判员 任 福审判员 赵丽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