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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8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重庆心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钱霞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心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钱霞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8935号原告重庆心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牌坊三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74811363N。被告钱霞玉,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重庆心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钱霞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心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阔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肖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