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刑初2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224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士多店,户籍地广西桂平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羁押,同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2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梅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3月9日开始,被告人林某某在经营的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某士多店内非法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被告人林某某将投注款交给上线庄家(另案处理),并收取投注总额5%的好处费。2017年3月9日,被告人林某某在店内接受了一名男子投注“六合彩”,收取投注款人民币1120元;同月18日,被告人林某某在店内接受了另一名男子投注“六合彩”,收取投注款人民币175元。林某某共收到上线返还的好处费64元。2017年4月18日晚,被告人林某某再次在店内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当晚共计接受了林某、何某、吴某等19人投注。当晚21时许,容桂派出所查处上述赌博窝点,现场抓获被告人林某某及参赌人员林某、何某、吴某等人,当场在林某、何某、吴某处起获投注单各1张,在林某某的士多店内起获作案工具圆珠笔1支、计算器1台以及“六合彩”投注底单20张、投注款1374元。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及对案发现场、作案工具、赌资、投注单的指认笔录,被告人林某某的辨认笔录,证人林某、何某、吴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对案发现场、投注单的指认笔录,检查笔录、缴获经过、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处理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构成赌博罪。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的刑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受“六合彩”投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赌博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与被告人林某某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缴获的作案工具圆珠笔1支、计算器1台、投注款1374元应予没收,上缴国库。综合考虑被告人林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缴获的作案工具圆珠笔1支、计算器1台、投注款1374元应予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海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天元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