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3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汤桂英与沈美、沈少花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桂英,沈美,沈少花,沈少林,沈侠,沈敏,沈少好,沈少东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765号原告:汤桂英,女,193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靖,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圣杰,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沈美,女,195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被告:沈少花,女,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沈少林,女,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沈侠,女,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沈敏,女,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沈少好,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沈少东,男,1972年6月25日出,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桂英诉被告沈美、沈少花、沈少林、沈侠、沈敏、沈少好、沈少东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桂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美、沈少花、沈少林、沈侠、沈敏、沈少好、沈少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汤桂英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桂英撤回对被告沈美、沈少花、沈少林、沈侠、沈敏、沈少好、沈少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汤桂英承担。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倪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