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5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郭聚民与樊志刚、邯郸市华征运输有限公司武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聚民,樊志刚,邯郸市华征运输有限公司武安分公司,中国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黄骅支公司,河南省招商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5民初1177号原告:郭聚民,男,1974年4月1日生,汉族。被告:樊志刚,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邯郸市华征运输有限公司武安分公司。住所地:武安市南环路***号。法定代表人:霍占军,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黄骅支公司。住所地:黄骅市南大港管理区盛源街南侧馨苑西区4-101/201。被告:河南省招商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孔岩,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号*号楼平安保险大厦****层。法定代表人:孙文琴,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号楼*******层。负责人:郭强,该公司经理。被告: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武庆发,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郭聚民诉被告樊志刚、邯郸市华征运输有限公司武安分公司、中国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黄骅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省招商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樊志刚、邯郸市华征运输有限公司武安分公司、中国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黄骅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省招商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聚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旭审 判 员 廉学锋人民陪审员 李增超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志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