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5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姜飞成诉吴兆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飞成,吴兆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5民初434号原告:姜飞成,男,生于1970年3月27日,汉族,江苏省海门市人,现住陕西省岚皋县。被告:吴兆芸,女,生于1972年8月17日,汉族,陕西省汉阴县人,住汉阴县。姜飞成诉吴兆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姜飞成于2017年7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飞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5.3元,减半收取2702.7元,由原告姜飞成负担。审判员 田祥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