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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3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罗庆岐与宋庆义、李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庆岐,宋庆义,李桂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3民初1071号原告:罗庆岐,男,195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馆陶县人,农民。住本村。被告:宋庆义,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馆陶县人,农民。住本村。被告:李桂芬,女,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馆陶县人,农民。住本村。原告罗庆岐与被告宋庆义、李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庆岐的撤诉申请不规避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庆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成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靳旭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