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3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罗庆岐与宋庆义、李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庆岐,宋庆义,李桂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3民初1071号原告:罗庆岐,男,195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馆陶县人,农民。住本村。被告:宋庆义,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馆陶县人,农民。住本村。被告:李桂芬,女,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馆陶县人,农民。住本村。原告罗庆岐与被告宋庆义、李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庆岐的撤诉申请不规避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庆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成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靳旭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