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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董科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大邓格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大邓格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1332号原告:董科,男,汉族,1962年11月26日出生,住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大邓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威海经区泊于镇大邓格村。法定代表人:董进强,系村主任。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原告董科与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大邓格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董科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毕 兴 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邢亚娜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