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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6执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保靖县红十字会博爱医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靖县红十字会博爱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6执保25号申请人: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古丈县古阳镇红星小区18号。法定代表人吴宗华,董事长。被申请人:保靖县红十字会博爱医院,住所地保靖县魏竹路广播局旁。法定代表人:杨帅,院长。申请人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保靖县红十字会博爱医院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申请人保靖县红十字会博爱医院的存款予以冻结45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可能因被申请人保靖县红十字会博爱医院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而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保靖县红十字会博爱医院银行存款450万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长  向雪原审判员  王锡专审判员  张 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