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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方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方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81刑初22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方平,男,1997年7月23日出生于贵州省册亨县,布依族,文盲,无业,住贵州省册亨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山市看守所。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7)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方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松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方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方平在江山市区盗窃作案2起,盗得财物价值1225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7年4月28日晚,王方平临时起意盗窃他人车辆,其途经江山市交警大队北侧公园的人行道上时,发现被害人陈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KYMCO牌摩托车,王方平遂将该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KYMCO牌摩托车价值为1200元。2、2017年5月14日晚,王方平因之前盗得的KYMCO牌摩托车抛锚,遂将该车辆抛弃,起意再次盗窃。其步行至江山市鹿溪南路325幢A座西侧人行道上时,发现被害人徐某2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本田牌摩托车,遂将该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本田牌摩托车价值为11050元。案发后,被盗的两部摩托车均已被查扣,并发还给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方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方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方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抓获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与照片、发还清单、车辆信息、发票等;2.证人肖某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2、陈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方平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方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方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王方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方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12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浩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莉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