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2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朱俊健与胡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俊健,胡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2728号原告:朱俊健,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进东,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秀梅,女,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献县。朱俊健与胡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朱俊健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俊健撤诉。案件受理费1137元,由朱俊健负担。审判员 冯瑞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翠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