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4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侯凤香与李银全、韦龙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凤香,李银全,韦龙雪,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4民初1452号原告侯凤香,女,195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县。被告李银全,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县。被告韦龙雪,女,汉族,现住清河县。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原告侯凤香诉被告李银全、韦龙雪、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银全驾驶的车牌号为冀E×××××的普通货车一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银全驾驶的车牌号为冀E×××××的普通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计玉晓审 判 员 高锐锋人民陪审员 王超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庄连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