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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民初2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济宁荣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荣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2437号原告:济宁荣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杭州湾公寓8#楼3单元4层。法定代表人:孙振哲,总经理。被告:李通,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原告济宁荣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济宁荣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以被告已经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宁荣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被告已经缴纳物业费而申请撤回起诉,意思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荣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宁荣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