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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81执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丁治忠与哈建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治忠,哈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81执796号申请执行人:丁治忠,男,1974年12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哈建东,男,1977年9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丁治忠与哈建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6日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381民初7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龚廷明审判员  赵春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建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