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执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丁治忠与哈建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治忠,哈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81执796号申请执行人:丁治忠,男,1974年12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哈建东,男,1977年9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丁治忠与哈建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6日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381民初7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龚廷明审判员 赵春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建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