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8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伍启钦与吴勋启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启钦,吴勋启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8民初931号原告:伍启钦,女,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孝辉,男,住福建省将乐县(由福建省将乐县水南镇新兴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吴勋启,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原告伍启钦与被告吴勋启股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启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孝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勋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见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伍启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吴勋启返还投资款132270元;2、判令吴勋启支付逾期还款利息11992元(以投资款1322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5年12月26日起算至2017年6月29日);3、吴勋启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投资款1322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7年6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日止);4、吴勋启支付补偿款30000元;5、吴勋启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310元(以补偿款30000元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5年8月28日起算至2017年6月29日);6、吴勋启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补偿款30000元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7年6月30日起算至判决确定还款日止);7、由吴勋启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伍启钦投资161万元与吴勋启合伙建设位于将乐县古镛镇龙池村龟池路59号房产。房产建成后,双方于2015年5月27日达成了《房屋分配折抵投资款协议书》,对房屋分配的房号、具体计价、折抵尚欠投资款偿还时间、逾期未完成补偿款等作了相关约定。协议签订后,吴勋启未按协议约定返还投资款,也未按协议约定在协议签订后90日内完成分配给原告房屋的砌砖、粉刷、安门窗、安给排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其所有诉讼请求。吴勋启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7日,吴勋启与伍启钦达成《房屋分配折抵投资款协议书》,因建设位于将乐县古镛镇龙池村龟池路59号房产需要,吴勋启收到伍启钦投资款161万元。吴勋启将建成后的房子一部分作价1477730元分配给伍启钦,尚欠伍启钦投资款132270元。该款吴勋启同意从2015年6月起,每月25日前归还2万直至还清,如果有一期未按约定归还,伍启钦有权就剩余款项要求吴勋启一次性归还。协议签订后,吴勋启未按协议归还投资款。协议另约定,吴勋启应当在协议签订后90日内完成分配给伍启钦房屋的砌砖、粉刷、安门窗、安给排水管、安电线等作业,否则吴勋启应当支付伍启钦补偿款3万元。上述事实有伍启钦提供的《房屋分配折抵投资款协议书》及伍启钦在法庭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吴勋启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本院认为,伍启钦与吴勋启签订的《房屋分配折抵投资款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吴勋启尚欠伍启钦投资款13227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吴勋启应当归还伍启钦投资款132270元。吴勋启未按约定归还上述款项,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伍启钦要求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未超过法律保护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吴勋启未按协议约定,在协议签订后90天内完成分配给伍启钦房产的砌砖、粉刷、安门窗、安给排水管等作业,属于违约,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补偿伍启钦3万元。支付违约金系承担责任的方式,对于违约金的支付不宜再计算逾期支付利息,故对伍启钦要求吴勋启支付3万元补偿款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吴勋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伍启钦投资款132270元;二、吴勋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伍启钦投资款132270元的逾期还款利息(从2015年12月26起算到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三、吴勋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伍启钦补偿款30000元;四、驳回伍启钦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51元,减半收取计1925.5元,由吴勋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明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水凤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