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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5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葛春霞与张全志、王莲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春霞,张全志,王莲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5934号原告葛春霞,女,1979年4月2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常向往、李德新,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全志,男,1953年1月15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王莲花,女,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系张全志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春霞与被告张全志及被告王莲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春霞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春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葛春霞负担。审判员  廖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