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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19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杨景富与北京市枫林娱乐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景富,北京市枫林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9596号原告:杨景富,男,汉族,1976年6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北京市枫林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八里桥市兴路12号。法定代表人:殷惠影,经理。原告杨景富与被告北京市枫林娱乐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杨景富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景富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景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7元,由原告杨景富负担25元(已交纳),退还原告杨景富2442元。审判员  智耀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臧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