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2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2162号原告:闫某某。被告: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闫某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审判员 雒明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志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