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执7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陆巍与丁金星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巍,丁金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5执7737号申请执行人陆巍,男,1975年6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丁金星,男,1961年2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本院在执行(2016)沪01民终12893号原告陆巍诉被告丁金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静安区平顺路XXX号XXX室和位于黄浦区新昌路XXX号XXX室的房屋进行查封,但现无法处理。除此之外,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凭此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民终12893号民事判决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 海审判员 黄为忠审判员 张 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