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3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贾秀兰与纪绍山、崔丙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秀兰,纪绍山,崔丙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3321号原告:贾秀兰,男,195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纪绍山,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崔丙侠,女,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以上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磊,安徽臻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秀兰诉被告纪绍山、崔丙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秀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贾秀兰负担。审判员 马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雨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