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民初3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余颖瑶与韩书音、严福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颖瑶,韩书音,严福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3075号原告:余颖瑶,女,汉族,1988年2月1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武汉市武昌区。被告:韩书音,女,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告:严福进,男,汉族,1989年1月3日出生,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207-213号。负责人:徐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涂志红、熊文娟,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颖瑶诉被告韩书音、严福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欲直接向���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理赔。故原告余颖瑶于2017年7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颖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颖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余颖瑶承担。审判员 王 东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曾茜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