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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2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晔与尤宁江、叶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晔,尤宁江,叶红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2221号原告:张晔,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尤宁江,男,198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告:叶红伟,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晔为与被告尤宁江、叶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晔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晔撤回���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872.50元。由原告张晔负担。审 判 长  周才华人民陪审员  章菊芳人民陪审员  颜荷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小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