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2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晔与尤宁江、叶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晔,尤宁江,叶红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2221号原告:张晔,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尤宁江,男,198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告:叶红伟,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晔为与被告尤宁江、叶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晔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晔撤回���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872.50元。由原告张晔负担。审 判 长 周才华人民陪审员 章菊芳人民陪审员 颜荷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小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