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3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贾晓川与成都优悦暖通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晓川,成都优悦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3304号原告:贾晓川,男,汉族,1980年8月4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成都优悦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朱雪梅,职务不详。原告贾晓川与被告成都优悦暖通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贾晓川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贾晓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晓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贾晓川负担。审判员 彭婉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雪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