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3民初3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杨士娟与信阳市羊山新区龙飞山办事处高庙村贺湾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士娟,信阳市羊山新区龙飞山办事处高庙村贺湾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3民初3058号原告杨士娟,女,汉族,1984年11月19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委托代理人苏诚,信阳市平桥区前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信阳市羊山新区龙飞山办事处高庙村贺湾组。负责人代积业,组长。委托代理人陈林清,信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士娟诉被告信阳市羊山新区龙飞山办事处高庙村贺湾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士娟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士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杨士娟负担。审判长 易艳玲审判员 刘书强审判员 蒋 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月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