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4执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临邑百信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贾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邑百信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贾云,刘宁,王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752号申请执行人:临邑百信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超,负责人。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兴隆镇镇政府西邻。被执行人:贾云,男,汉族,1972年12月26日出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刘宁,男,汉族,1973年10月22日出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王琳,男,汉族,1974年7月30日出生,住临邑县。本院在执行临邑百信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贾云、刘宁、王琳借款合同一案中,于2017年7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贾云、刘宁、王琳银行存款62763元或者到期债权、查封房地产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富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凯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