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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民初1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军与被告通江县恩益生态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军,通江县恩益生态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572号原告:王建军,男,汉族,生于1979年10月8日,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斌远,通江县宕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通江县恩益生态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清平。原告王建军与被告通江县恩益生态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王建军自愿于2017年7月25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通江县恩益生态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军撤回对被告通江县恩益生态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6.00元,由原告王建军负担。审判员  高浩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