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执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梓支行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梓支行,程品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116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梓支行。负责人刘显辉,行长。被执行人程品生,男,1944年7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梓支行与被执行人程品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京0116民初3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程品生给付申请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梓支行借款本金19800元及利息、罚息。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梓支行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程品生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程品生名下财产进行统查,未发现房产、车辆、存款等其他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程品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梓支行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程品生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梓支行发现被执行人程品生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程品生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淼代理审判员 张 洪代理审判员 周忠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英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