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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55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宝盈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旭物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宝盈食品有限公司,重庆旭物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5594号之一原告:重庆市宝盈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迎宾大道35号4-1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222394019。法定代表人:李燮峰。被告:重庆旭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工业园D区曙光工业园区C区8栋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60520913Q。法定代表人:庄淑芬。原告重庆市宝盈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旭物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重庆市宝盈食品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且在2017年7月24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市宝盈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67元,减半收取计233.5元,由原告重庆市宝盈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桂红代理审判员  肖学富人民陪审员  何祖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陶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