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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74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与辜紫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辜紫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7474号之一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锦园路13号景兴环球大厦8楼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51987441E。负责人:王征,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丽红,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嘉雯,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辜紫芳,男,汉族,1982年5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与被告辜紫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以已被告主动还清信用卡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2.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曾婉慧人民陪审员  林 巧人民陪审员  孔婉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嘉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