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2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江门市河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阳江三威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三威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河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阳江三威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三威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2043号原告:江门市河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新创村礼东公路新创路段。法定代表人:叶六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勇,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江三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环保工业园电镀与电子电路产业基地环保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李沐新。被告:广东三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环保工业园电镀与电子电路产业基地环保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贝理纯。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河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江三威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三威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门市河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原、被告就货款支付事宜达成协议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河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49元,减半收取3474.50元,由原告江门市河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良玺审 判 员 柯明智人民陪审员 敖卓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婷 来自: